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并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xiàn):“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后,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后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div>
作者: 閑人
時間: 2009-11-6 21:45
:curse::curse:
作者: 余下玉店
時間: 2009-11-7 11:22
有錢就可以大大的殺人...
作者: 寂寞烏托邦
時間: 2009-11-7 12:01
有錢人就可以亂殺人了。法自古都是給窮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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