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趙波為避讓路面車輛逆行駛入對方車道與騎著電動車的陳靖相撞,致陳靖受傷。雇傭趙波的楊明在賠償陳靖損失后,將趙波起訴至法院,要求追償損失。近日,戶縣法院對本案進行宣判,被告趙波賠償原告楊明損失8850元,并駁回了原告其余之訴訟請求。 西安市某出租車公司將一輛出租車由梁宏經營,后梁宏又將該車轉包給楊明,楊明遂雇傭趙波駕駛出租車,9月1日下午,被告駕車沿戶縣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超市門口時,為避讓路面車輛逆行駛入對方車道,與對面方向騎電動自行車的陳靖相撞,致其受傷。經戶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趙波負事故全責,陳靖無事故責任。 陳靖先后三次訴至本院,要求楊明、梁宏、西安市戶縣宏達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最終楊明共支付款項14750元。 2015年5月26日,原告楊明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趙波賠償損失5425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請求為14750元,因被告未到庭,致案件無法調解。 戶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故被告趙波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應與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已賠償他人14750元,故被告趙波對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被告趙波作為出租車司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責,存在過錯,故被告趙波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本案情況酌情賠償原告損失的60%,應為885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損失14750元的合理部分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對其要求過高部分,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法判決被告趙波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楊明8850元,駁回原告其余之訴訟請求。來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