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形態(tài)變遷和有效的司法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相比20年前,已經大大下降,但今天的人際安全感和信任感并不見得更強,人們來自A處的不安情緒就可能在并不真實相關聯的B處展現和釋放。# W. c- `3 F X2 w4 |7 _# b
特約作者 | 郭墨墨 梅姨事件幾乎是憑空而起的。 這幾天,一張人販子“梅姨”的畫像在朋友圈傳遍了,據說這個叫做梅姨的人是廣東增城被拐9名兒童案件嫌疑人。 11月18日上午,公安部在微博發(fā)布消息稱,網傳“梅姨”畫像并非官方發(fā)布。而梅姨是否存在,長相如何,也暫無其他證據證實,并直指發(fā)布信息的ccser平臺(CCSER兒童失蹤預警平臺)不是公安機關權威發(fā)布平臺。 據新京報,被媒體報道為“畫像神探”、模擬畫像專家的林宇輝稱,畫像確系其所畫。林宇輝稱,有一位60多歲的老漢,稱其曾與梅姨同居兩年多,對梅姨的描述較為準確,對梅姨體態(tài)、相貌說得比較清楚。經約4個小時描述,林宇輝把梅姨第二次嫌疑人的畫像(17年警方曾找人畫過一次并公布)畫了出來,這名老漢也表示認可了。 林宇輝稱,畫畫是受廣州增城警方所邀,畫時民警亦在場。林宇輝表示,警方當時未直接公布畫像,后因被拐兒童父親申軍良向他要,他即拍了畫像給申軍良。申軍良表示,自己拿到畫像后曾發(fā)給多家媒體。而彩照則系林宇輝請人電腦合成。 總而言之,這張女人畫像并沒有經過警方正式渠道向社會公開,能否反映梅姨的真實情況,不得而知。 一次含糊的全民網絡通緝事件 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發(fā)布的緝拿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的書面命令。通緝令的發(fā)布及執(zhí)行,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fā)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以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fā)布?!?/font>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七十條,“為發(fā)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fā)布懸賞通告。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font> 也就是說發(fā)布通緝令,只能由相應層級的公安機關實施,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都沒有權力這樣做。而公安機關為征集案件線索發(fā)布懸賞通告,也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依法定的程序實施。 這個制度設計的道理很簡單,一方面可以防止警方的偵查辦案工作被干擾;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秩序不被破壞,保護公民不被非法通緝。 網友的轉發(fā)和關注代表著社會正義的呼聲,但這些熱情也有被錯誤信息誤導的可能,審慎同樣是每一位網友都不應該推卸的責任。 一次精確的網絡情緒共振 和此前的“人販子應當一律死刑”的網絡呼吁運動類似,此次網絡事件,也是一次典型的全網情緒共振事件。盡管事件的事實基礎其實是一樁積案。 可以看到類似網絡現象必然依托人最基礎的,最根深蒂固的情感——親子情感,以及無法言說的心靈深處的不安與焦慮。 劉德華電影《失孤》,黃渤電影《親愛的》,姚晨電影《找到你》,都曾對這種殘酷的人間悲劇和偉大的情感力量有過精確的刻畫。 但也有網友發(fā)出激烈批評,把此次事件比作又一次網絡“叫魂”?!督谢辍肥菨h學家孔飛力的著作,經常被人引用類比社會現實。它記敘的是清乾隆三十三年,一個叫做“叫魂”的妖術恐慌事件。人們受這種妖術恐懼的支配,相信妖術師可以通過人的發(fā)辮,衣物,甚至姓名來盜取其靈魂為自己服務,而靈魂被盜者則會立刻死亡,結果引發(fā)了大范圍社會恐慌。 將對拐賣兒童案件的集體憤慨和對妖術的恐懼進行片面類比,其實想說明的是,公眾對拐賣兒童犯罪也存在一些并不符合事實的想象。 比如“中國每年失蹤兒童有20萬人左右,被拐賣的比例大概占了八成,而能找回的大概只有0.1%?!钡恼f法,就是個徹頭徹尾的陳年謠言,但仍有人在不斷轉發(fā)。 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研究分析和信息發(fā)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的變化和司法機關打擊犯罪力度的加大,當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特點,突出表現在:采取偷盜、強搶、誘騙方式實施拐賣兒童犯罪的發(fā)案數量明顯下降,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拐賣婦女迫為“人妻”的犯罪仍時有發(fā)生,拐賣、拐騙婦女強迫賣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相互勾結,拐賣、拐騙外籍婦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區(qū)有增多趨勢。 犯罪有其特定的時空規(guī)律,這是由一定的社會和歷史條件決定的。我們難以找到相對可靠的全國立案數統(tǒng)計,但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的審理統(tǒng)計數據,以及學術界的一些研究統(tǒng)計都說明,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呈明顯下降趨勢。 自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以來至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呈現先急劇上升后波動下降的“倒V型”態(tài)勢,1980年代和1990年代,基本對應了中國拐賣兒童犯罪最高發(fā)的二十年,這期間的拐賣兒童犯罪占這些年犯罪總數的八成以上,其中1989年為峰值年份,1989-1998年是高發(fā)時段。(李鋼等《中國拐賣兒童犯罪的地理特征研究》·《地理科學》201707) 以“家尋寶貝”網站數據制作的拐賣兒童犯罪年際變化圖(引自李剛等的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犯罪分子1362人,相對于2010年審結的1919件、判處3631人,下降幅度分別達55.55%、62.49%。 今年6月2日,兒童節(jié)過后,公安部公布了一則消息:公安部“團圓”系統(tǒng)上線滿3年,系統(tǒng)共接到兒童失蹤案3978件,找回3901個失蹤的孩子,找回率達到98%,“團圓”系統(tǒng)也因此被稱為人販子克星系統(tǒng)。注意,這是三年來的全國數據總數。 這種趨勢下的一再出現的社會焦慮和嚴打呼聲,坦率說,是缺少事實基礎的。 一種心態(tài),關于風險 一再出現的涉拐案件網絡情緒共振現象,背后有心理學因素,也反映了特殊的時代特點。 “風險社會”(risk society)概念是德國社會學家貝克(Ulrich Beck)在1980年代提出的,貝克認為,我們現在正生活在一個與傳統(tǒng)的現代化社會完全不同的“風險社會”之中。 在傳統(tǒng)的現代化社會中,人們相信通過理性力量,人可以控制自然和社會,使人類社會有秩序、有規(guī)則地發(fā)展。這種對社會的看法可以稱為一種“常態(tài)社會”的觀點。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前進以及全球化的迅猛發(fā)展,這種“常態(tài)”社會的觀點已經日益不能符合社會的實際情況,“風險社會”這一概念開始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僅就與犯罪的關系而言,社會形態(tài)的發(fā)展變化,既可能隨著發(fā)展而大幅度減少或消滅某種犯罪,也可能導致某種新的犯罪形態(tài)出現。隨著社會形態(tài)變遷和有效的司法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相比20年前,已經大大下降,但今天的人際安全感和信任感并不見得更強,人們來自A處的不安情緒就可能在并不真實相關聯的B處展現和釋放。 風險社會的特征是,風險不是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和災難,而是危險和災難的可能性。這種不確定與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新的,無法用舊的方法和知識來解釋和解決。也就是說社會不斷發(fā)展,人們的控制力未必越強。不同歷史時期的犯罪形態(tài)是否能按照傳統(tǒng)型或常規(guī)性控制對策予以有效遏制,始終是個問題。而且現代風險不是孤立的,它的影響將波及全社會。 有網友的說法很令人贊同,只要還有一個案件存在,拐賣兒童的罪惡就不能忽視。犯罪無法徹底消滅,犯罪的存在也會促使人們不斷審視它的社會背景問題,警惕它背后的社會風險,去想辦法改善它,克制它,去讓我們的生活更安全。(騰訊) 0 v, f2 {1 o4 o9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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