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但如果司機被甩出窗外后受傷,自家車輛的交強險能賠嗎?近日,西安市鄠邑區(qū)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20日,受害人劉龍江駕駛A貨車沿西漢高速行駛至K1133+830米附近時,與前方停車待檢(進入安檢站)的案外人張貴民駕駛的B貨車尾部右側相撞,劉龍江被甩出車外,被其所駕車輛碾軋,該車輛繼續(xù)前行與右側護欄發(fā)生碰撞后,又與前方待檢的劉寧寧駕駛的C貨車的右側中部相撞,致劉龍江當場死亡,車輛及道路設施損壞,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龍江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張貴民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劉龍江的繼承人張麗麗等與張貴民等達成調解協(xié)議,得到了一定的賠償。之后,張麗麗等又向鄠邑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龍江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11.2萬元。被告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認為受害人劉龍江被甩出車外后被本車碾軋的損害后果,系因自身過錯所致,應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且劉龍江作為駕駛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保險“第三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受害人劉龍江是否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由于機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車輛保險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或“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換而轉化。就該案而言,劉龍江駕駛的A貨車與案外人張貴民駕駛的B貨車尾部右側相撞后,被甩出車外,其身份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后又遭到A貨車的碾軋,故受害人劉龍江與A貨車形成“相對第三者”的關系,符合保險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第三者”情形。鑒于A貨車已在被告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向原告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結合案件事實,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秦都市報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