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華是戶縣蔣村鎮(zhèn)某村的村委會主任,本應為本村事務盡職盡責,但卻借負責管理本村道路硬化建設工程之機,讓道路建設承包人張和平免除其原有債務1萬元,并收受現(xiàn)金賄賂1.1萬元。8月27日,高華因受賄罪被戶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所收贓款予以沒收。 2005年8月,前任戶縣蔣村鎮(zhèn)某村黨支部書記李鵬與張和平簽訂了水泥硬化路發(fā)包合同,約定張和平承包戶縣某村的道路硬化工程。但在2005年10月,被告人高華當選新一屆村委會主任后,否認前任簽訂的發(fā)包合同,拒絕由張和平承包該村道路硬化工程。 張和平為使高華認可已經簽訂的發(fā)包合同,承諾為高華免除在2003年在其處所借的10000元債務,并將借條交由高華當場燒毀。隨后高華即以戶縣某村村委會的名義與張和平簽訂道路硬化工程補充協(xié)議,同意張和平按之前合同承包該村道路硬化工程。 2007年,戶縣蔣村鎮(zhèn)某村申請到道路硬化項目后,將經過某村部分交由某村負責建設,高華將該段工程承包給王陽、毛東、黃師三人,2007年底,高華收取三人賄賂5000元,2008年初,高華假借給村長和書記辛苦費為由,向三人索要6000元,全部用于個人家庭開支。 戶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高華利用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道路建設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210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高華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一審依法判處高華以上刑罰。(李季平 記者 馬黎) / Y7 S2 N2 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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